《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环境治理业(代码N772)”“危险废物治理(代码N7724)”类别中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
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
废气主要包括:焚烧废气、装卸贮存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等。其中:
1.焚烧废气产生于焚烧及余热利用系统,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
2.装卸贮存预处理废气产生于分析化验、危废贮存、预处理、配伍料坑、独立危废贮存、脱酸剂、脱硝剂及燃油等物料贮存、以及飞灰、焚烧残渣贮存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3.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产生于污水处理装置,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废水主要包括: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其中:
1.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产生于湿法脱酸、烟气净化、湿法除渣、冲洗、冷却、余热锅炉、软化水制备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2.初期雨水产生于收集的初期雨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3.生活污水产生于厂区内员工生活及办公等,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等。
详见附件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GB 8978中第 一类污染物以及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2.GB 8978中第 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3.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噁英类、氟化物;废水中的氟化物。
废气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噁英类、挥发性有机物、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废气: 1.焚烧炉应当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2.焚烧炉设计及焚烧控制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500℃温度区间。 3.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和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账。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 4.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废水: 1.产生的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2.应当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3.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工业固体废物: 1.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及委托利用处置)及相应量。 2.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按照GB 18484要求开展监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1.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的要求,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包括有组织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等。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按GB 18484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应实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立便于查看的显示屏,将焚烧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