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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印发《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china-hnah  浏览:1642次 发布时间:2019-12-21 分享到: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督暂行办法


第 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加大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力度,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苏环规〔2019〕 3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信息归集、分类、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在江苏省内从事生态环境咨询、检测、工程等业务,提供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规划等服务,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上述服务工作的项目责任人员。信用监督,是指将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生态环境行业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从业信用信息,是指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上述服务工作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纳入本办法信用监督的机构和人员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三)生态环境及污染源鉴定评估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四)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五)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治理方案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七)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八)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咨询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九)生态环境及污染源的检测监测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运营的承担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十一)机动车排放的检验机构及责任人员;
 (十二)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的承担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十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损害鉴定的承担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十四)其它从事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的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员。
 第五条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督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各地征集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购买服务方评价信息等相关信息,归集政府部门监管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完成信用监督具体工作。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督工作,并纳入本部门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六条纳入信用监督范围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作出信用承诺,签署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变更的,应重新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的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第三方机构归集本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集该项目的购买服务方基本信息、项目信息、项目责任人信息等;由购买服务方针对购买的服务项目,对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评价,并归集评价信息。
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购买服务方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服务方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等。项目责任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评价信息包括购买服务方对项目服务的评级、评语等。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管信息作为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监管信息包括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记录的通报批评、警告、处罚或表彰奖励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对填报信息不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作为失信记录归集进入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条公众可通过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实名举报项目信息不真实等问题,由购买服务方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定期公布项目业绩突出、客户满意度高或受到表彰奖励的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并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扶持、金融信贷、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公布有违法违规等失信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政府采购、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 制。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信用信息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奖惩措施由具体实行单位确定。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书
     2.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

 附件1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自愿承诺:本人是本机构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工作第 一责任人,对本机构从业行为直接负责,我和本机构均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坚持守法诚信从业经营,自觉履行以下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接受江苏省生态环境信用监督制度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业务规范,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自愿在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填报、更新并公开本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 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本机构发生生态环境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外,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信用惩戒和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年 月 日
承诺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2

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自愿承诺:
本人是本机构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的全职从业人员,对本人参与的从业行为直接负责,我要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坚持守法诚信从业经营,自觉履行以下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接受江苏省生态环境信用监督制度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业务规范,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自愿委托本机构在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填报、更新并公开本人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 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本人发生生态环境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外,本人自愿接受信用惩戒和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机构名称:(盖章)
 从业承诺人:年 月 日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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