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核动力厂建设项目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批准《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公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核动力厂取排水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HJ 1037-2019)。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bz.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