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
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N772环境治理业”中“7723 固体废物治理”和“7724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类别。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
①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②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
③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⑤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
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⑦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⑧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问
企业自行配套建设的固废/危废处置设施如何领证?
答: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固废/危废利用处置设施的,其主行业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不要求根据本标准申领许可证。
问
答:
根据即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经营性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不含焚烧发电),经营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不含焚烧发电),均实施重点管理。
问
如何识别主要排放口?
答: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采用熔融技术、热脱附技术处置危险废物的废气排放口,以及铬渣干法解毒对应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许可主要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问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
排污许可证是针对具体排放口按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本标准分别给出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执行标准。对于因有适用的具体行业标准等而不适用所列出标准的,可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污染因子应执行的标准。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问
如何确定废气、废水污染物控制因子?
答: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因处理的废物成分和性质不确定,本标准仅写明需控制的常规指标,其他污染控制因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固体废物特性,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
问
总量控制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答:
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具体形式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取得的总量指标函,而非环评及环评批复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